定密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建议(2009-12-01 09:51:16)李秀群 定密法定程序是实现定密准确的前提和保障。保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定义表明,我国把法定程序作为国家秘密的构成要素,试图从程序上对定密权进行规制。然而,由于在定密程序方面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和制度上的问题,致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发挥作用。本文拟从认识论的角度,围绕定密程序涉及的有关问题展开论述,剖析定密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之道。 问 题 一是对定密程序的含义认识不足。实践中,有人把定密法定程序局限于定密流程,通常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17条的有关内容看作是定密程序,实质上,这是对定密法定程序理解的简单化、片面化。第17条规定,“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可见,该条只是规定了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