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一、“对赌协议”是什么?“对赌协议”又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是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普遍使用的一种投资工具。泊入我国后,常见于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买入目标公司一定的股权,由于投融资双方就目标企业估值的不一致,为平衡双方利益,约定某一特定的时间,同时根据目标公司未来的实际经营情况,双方通过弥补对方投资款项、股权回购、变更各自持股比例、改组董事会等措施,以补偿一方因企业价值被高估或低估所遭受的损失。而由于前述做法与传统意义上的“赌博”存在一定相似性,在条款履行和收益获得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赌协议”一词便成为我国对VAM机制的称呼。一般而言,对赌协议的签订主体包括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投资企业以及第三方担保人等。对赌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投资金额、预设指标(含经营业绩、上市进度等等)、投资价格、估值调整方式、行权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其中,预设指标、估值调整方式、行权以及违约责任为对赌协议中较为重要的条款。结合我国近年来司法审判实践中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