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或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存在明显偿债风险或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代表(或董事)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原则,督促其所任职的公司建立对外担保制度。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被担保方应符合如下条件:1、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且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的承担能力;2、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与该公司全部银行负债之比不得超过公司对该公司所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