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总局山东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经营管理,促进全局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单位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勘察、勘探、设计、建设、销售、采购、维修、租赁、借款、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各单位由法律事务机构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资信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