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学校对内、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事项及专项法律事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诉讼及仲裁案件办理、法律咨询,适用本办法。 校属独立单位内部的法律事务,由该单位自主依法管理。 学校后勤经营服务实体应当比照校属独立单位完善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校对可能影响学校权益,需要明确与他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应与他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学校法律事务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完善权责体系和工作程序,防范法律风险。 第五条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应当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政策法规工作部门是学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政策法规工作部门的职责为: 签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部门送达的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