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 年度*金矿露天采矿与剥离工程合同书(编号: )甲方:*矿业有限公司乙方: 签订地点:*省*县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金矿露天采矿与剥离工程合同甲方:*矿业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金矿山定额标准及*金矿开采的实际情况,乙方同意承包甲方*金矿露天采场的部分采剥工程。为明确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承包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金矿露天采矿与剥离工程。1.2 工程位置:*金矿露天采矿场至选矿堆场(具体作业地点由甲方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安排) 。1.3 工程内容:穿孔、爆破、铲
2、装、运输、推通、采矿场及选矿堆场的场地清理、文明施工等。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 采矿与剥离的总量以甲方下达的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为准。1.6 承包期限:20*年*月*日至 20*年*月*日。乙方若能严格履行合同,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包权。第二章 施工设施、设备及材料2.1 甲方已提供乙方施工过程所需的简易工棚、简易修理场所、员工住宿、办公场所,生活用水、供电设施,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缴纳租用费用和水、电费;乙方执行合同期间需增加工棚等建筑设施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建筑费用由乙方承担,增加的设施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拥有。2.2 乙方必须管理好、维护好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及设施,如有
3、损坏乙方应及时修理(修补),否则按甲方资产管理部门评估价赔偿损失。2.3 施工中所需的生产设备由乙方负责,乙方要按甲方计划工程量,配备好各种生产设备、各类技术和管理人员。2.4 甲方负责配电房以及外部高压供电设施的安装及维护保养工作,其余乙方自行解决。因乙方原因导致配电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2.5 乙 方 一 般 生 产 或 生 活 所 需 的 材 料 可 自 行 采 购 也 可 到 甲 方 仓 库 领 用 。乙方到甲方仓库领用的所有材料的单价按甲方实际购进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及费用) 、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损耗、税费等所计算的单价。2.6 甲方对乙方使用水电费实行保价,其中水费按
4、 3.50 元/吨、电费按0.65 元/度,道路洒水不计乙方水费。2.7 火工材料必需按甲方规定领用。按甲方规定领用的火工材料只能用于底圩矿区内的作业;如被甲方发现挪作它用的,甲方有权按乙方所领用金额的十倍扣乙方的工程款,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三章 双方责任3.1 甲方责任3.1.1 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指导、提供总体规划图件、采剥作业计划、施工方案要求、有关的安全要求、地质资料;及时通报矿区地压活动情况;做好明显的现场矿岩标志。3.1.2 甲方应及时保证乙方的生活水、电等设施的畅通,及时协调好外部关系。3.1.3 甲方负责安排各施工单位分平台作业(穿爆、铲装、运输)地点,提供现场指导,
5、并对乙方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3.1.4 甲方因堆场及其他原因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甲方应按实际影响天数给予扣减当月供矿任务。3.1.5 若甲方需调用乙方设备,应征得乙方同意,但涉及到抢险、救护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若乙方设备在非自身作业区域因抢险而上述作业造成重大损坏的,甲方按其实际损失扣除保险赔款以后的差额给予赔偿。3.1.6 甲方必须确保水、电、火工材料等生产材料的供应,如有延误,月超过 5 天,从第 6 天开始,扣减当月生产任务。3.1.7 甲方应及时组织每月验收和年度总验收,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3.1.8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年度和月度采剥作业计划。3.1.9 甲方应将
6、新发布的与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抄送一份给乙方;乙方可以查阅、复制甲方现行有的关规章制度。3.2 乙方责任3.2.1 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下达的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进行作业,若无法保证完成甲方的计划,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工程队进行施工,单价按上浮 5%结算,因上浮所增加的工程款由乙方承担;若超出甲方计划 10%的,甲方暂不结算超出计划的工程量。3.2.2 乙方在承包期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安排与调度,禁止从事有损害甲方矿山利益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以内部单位的标准对乙方进行违约扣款直至解除合同,以上对乙方的扣款直接从乙方结余工程款中扣除。3.2.3 乙方在施
7、工中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生产技术指导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其它相关规定。3.2.4 露采作业区内的道路,上下平台联络道的推通维护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含在单价内。3.2.5 乙方应根据甲方当月的生产作业计划,提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甲方备案,严格按月采剥作业推进线进行作业。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制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并接受其约束。3.2.6 中深孔爆破由乙方负责设计审核,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和爆破,否则不准爆破。乙方按工业指标的夹石剔除厚度和最小可采厚度组织好分采分爆。乙方必须确保足够的爆堆,以满足甲方生产需要。乙方必须进行中深孔爆破设计,设计时考虑降低
8、大块率,提高延米爆破量,研究采空区的中深孔爆破,减少铲装成本。3.2.7 直接进入堆场的矿石也不得超过 0.6m,否则每块扣 2 吨矿石的爆破及铲装费用;乙方进入堆场的矿石大块(堆场为0.6m)率不得大于 5%,否则,甲方有权按每超 1%扣乙方 1000 元。乙方要及时处理相关平台的大块、根底,若影响甲方生产的,甲方有权进行扣款并采取其它措施解决,乙方应按影响生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赔偿给甲方。3.2.8 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对工作面、采剥总量、采剥比例等的安排及调整,并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生产会议。3.2.9 乙方负责排土场、堆场推通、平整,费用已含在单价中。3.2.10 乙方所有员工和财物
9、应参加保险,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3.2.11 新开上山公路所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由甲方负责,但乙方需提供设计资料并经甲方批准,否则不予结算;排碴到甲方指定地点所造成的二次搬运费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因境界扩大而造成的二次搬运由甲方承担;以上二次搬运的铲装运费单价为 1.6 元/吨。3.2.12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火工材料的领用、运输、保管和使用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火工材料的外流、转借、转让、转卖、转送,否则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则任和经济处罚。3.2.13 若采区内的堆场需要乙方组织出碴,按进矿测量计算方量和出碴后测量图对照计算方量
10、,由甲方所确定的出碴单价结算,对每次出碴制定考核办法,按考核办法执行。3.2.14 乙方负责配电房以外的用电设备及电缆、开关的维修。3.2.15 乙方的铲装设备在撤离作业区前必须平整场地,至少能使潜孔钻机可以毫无妨碍地进行穿孔作业,否则,由甲方安排其他工程队清整场地的,所需费用按工程结算费用的 120%,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3.2.16 乙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若发现乙方不具备或丧失相应的施工资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3.2.17 乙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管理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甲方采场现场管理标准化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执行,并设立专人负责挡墙、道路的维护。3.
11、2.18 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时,对甲方的各类规章制度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甲方管理;在合同履行期内,愿意按甲方内部单位接受各类规章制度的约束和处罚。第四章 安全环保责任4.1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网络,执行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与甲方签订安全、环保、治安、消防责任状,安排人员参加各种安全会议和安全检查,在安全上实行一票否决,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4.2 乙方负责对新进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岗位培训。4.3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种岗位的操作证必须按规定齐全,否则不准上岗;杜绝无证上岗。4.4 乙方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各种岗位的
12、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杜绝违章行为,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安全生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处理。4.5 乙方应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随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按要求落实整改。4.6 新开工的作业面,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总体规划,并进行现场安全与技术交底,乙方要全面了解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安全作业规程后才能开工。4.7 乙方要设专职安全员,对任何事故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甲方有关部门。4.8 甲方如有违章指挥,乙方有权拒绝作业。4.9.1
13、露采作业区存在不明空区,乙方必须建立采空区作业管理制度,加强采空区作业的安全管理,同时,建立完善保障安全的各种措施和防护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严格按甲方露天开采防塌陷安全技术规程 、 露天开采防塌陷安全责任制有关规定执行,制定切实可行的防塌陷安全技术方案,保证安全生产。乙方应承担由于不明空区造成塌陷所发生的主要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4.9.2 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环保治理责任。乙方应按金矿相关方环境要求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对施工、办公、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并送至指定地点。工程验收时应把施工现场的环境清洁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一部分。第五章 验收 结算单价 付款方式5.1
14、 工程验收5.1.1 工程开工前及竣工后由甲、乙双方派员进行现场地形测量计算。每月进行一次进度验收,每年进行一次总验收,如月验收总量与全年总验收量误差超过 2%,即以全年总验收量为准进行调整。5.1.2 每月底,由甲、乙双方派员共同验收当月工程量,爆破量按采剥总量的 60%计算;运至堆场的矿石量按甲方测量计算的矿石方量,扣除大块、扣除超载量后结算。5.1.2.1 计算公式:剥离量测量实测矿岩总量实测计算矿石量(包括所扣大块量、超载矿量)现场遗留大块及根底(待处理后补给)空区体积。5.1.2.2 矿岩松散系数为 1.6,矿岩实方比重 2.28t/m3(干重) 、松方比重1.5t/m3(干重) 。
15、5.1.2.3 大块只扣爆破及铲装费,不扣运输费。超载矿量只扣铲装费及运输费,不扣爆破费。5.1.2.4 运输距离按测量数据,以作业岩体中心到卸矿(岩)中心为准。5.1.3 中深孔爆破时产生大块过多、岩根过多而且爆破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完成而影响生产时,甲方有权指定其他单位进行二次破碎大块、处理岩根,其工程量由二次破碎施工单位及甲乙方派人到现场实地测量确定体积,其单价按 15元/m 3结算,方量和费用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5.1.4 存在自溜方的情况下,甲方应按 0.50 元/吨的标准预扣工程款,该工程款应付给实际对该部份自溜方进行解小的单位。5.2 结算单价表序号 作业项目和内容 条 件
16、矿单价(元 /m3) 岩单价(元 /m3)1 凿岩爆破、机械直接挖掘(含二次解小,根底,爆破率按 85计算爆破费) 不分硬度类别 4.02 3.622 机械装岩 不分硬度 15m 3.84 3.453 机械直接装运或排运到排土场(含运输费) 15m运距50m 4.3550m运距250m 3.82 3.45250m运距500m 4.74 4.27500m运距1000m 6.53 5.921000m运距1500m 7.36 6.661500m运距2000m 8.17 7.372000m运距2500m 9.23 8.12500m运距3000m 9.3 8.413000m运距3500m 9.64 8.
17、724 自卸汽车运输(含卸车、空回)3500m 每增加100m 0.07 05 推通(含二次搬运) 0.116 0.1066 施工永久性边坡 28 元/m 27 需控制爆破的临空面处理增加(自溜方量不 计铲装费、运输费、推通费) 18 元/ m 253 出渣单价铲装、运输、推通费按采场工程单价的 65进行结算。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所需的材料、配件、折旧、人工等费用,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一切直接费、管理费,安全及劳动保护费,设备、人员保险费用,及其它一切与生产、管理、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文明生产等有关的费用,一切税费负担;以及如承包方在高边坡作业、地形或气候条件恶劣、处理各种空区、其他等各种原
18、因造成如人工、机物料消耗增加;还包括原材料供应困难等等其它增本减利因素。5.3 付款方式5.3.1 当月付款额度=(上月完成的预验收工程款60%-领用材料款-代垫款项-其它扣款)+3 个月前应付工程余款,余款 3 个月后付清。5.3.2 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在 15 日内组织验收和结算。5.4 甲方对乙方使用水电费实行保价结算,其中水费按 3.50 元/吨、电费按0.65 元/度,矿山道路洒水不计乙方水费。第六章 合同变更、终止、解除6.1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影响了合同的执行时,经双方确认则可中止本合同或延迟合同期限,延迟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6.2 如有以下情况或情形之一,甲方有权
19、单方解除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暂不支付工程款:6.2.1 出现第七章 反腐倡廉条款约定情形的。6.2.2 不服从甲方管理,严重扰乱矿区生产生活秩序,且不作改正的;6.2.3 因乙方设备不足或调度不力,连续两次不能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清理完堆场或有一次出碴作业时间超出了规定时间的 50,且不能提出改进方案使甲方相信其仍有履约能力;6.2.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主要运输车辆、机械设备撤出底圩矿区且严重影响甲方生产的。6.2.5 乙方不服从甲方对工作面、采剥总量、采剥比例等的安排及调整等其中之一情形的。6.3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如由于经济危机、金价下跌、国
20、家对黄金矿山政策出现重大变化、技术改造等,导致合同无法执行时,经双方同意可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应结清工程款。6.4 除上述条款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背合同规定,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第七章 反腐倡廉7.1 为保证甲乙双方所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各项条款能得到正确执行,保证甲乙双方的健康发展,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附加专用条款。7.2 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为合同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7.3 甲方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乙方索要财物,甲方有责任对有索贿行为的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
21、款、调离、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7.4 甲方管理人员不得介绍亲属在乙方单位工作,甲方有义务对此类行为进行清理;7.5 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故意泄露乙方举报内容,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7.6 甲方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打击报复的,经查实后,甲方对其加重处分,该管理人员今后不得继续从事与乙方工程(劳务)作业或销售等有关的管理工作。7.7 无论甲乙双方有无签订相类似的反腐倡廉协议(合同或条款)均按本反腐倡廉专用条款执行。乙方法人代表及其代理人在广南县隆兴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履行其他合同以别的法人(自然人)实体出现的也按本反腐倡廉专用条款执行。7.8 乙方不得以任
22、何方式向甲方人员馈赠财物,不得安排与乙方业务有关人员的亲属在其属下工作;7.9 乙方人员以获取工程(劳务)项目、商品(产品)销售及谋求其它利益等为目的,以任何方式行贿甲方人员的,甲方有权按下列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置:7.9.1 乙方人员行贿的,甲方暂不付给未付工程(劳务)款或销售款,乙方在甲方范围内不论何时承包施工的所有工程或不论何时销售的所有商品(产品)等的单价重新核定;单价无法核定时单价统一下浮 20,乙方必须全额退还按此单价计算而多领取的各项款;7.9.2 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一切合同,并拒付所有款项,甲方不补偿乙方任何损失。7.9.3 乙方下属管理人员行贿的,该管理人员不得继续留在甲方
23、所属范围内工作。7.9.4 甲方有权按乙方行贿数额的双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7.9.5 取消乙方重新取得甲方范围内一切业务的资格。7.10 乙方为获取不当利益向甲方管理人员行贿的,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除按前款处置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7.11 乙方人员为获取工程(劳务)项目、商品(产品)销售及谋求其它利益等目的,乙方以各种方式对甲方各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进行人身威胁、恐吓、伤害的,乙方必须按在甲方范围内不论何时何地承包或销售的所有价款的 20%赔偿甲方的管理人员或其家属。7.12 乙方遭受甲方管理人员敲诈、勒索、故意刁难时,有义务向甲方领导及甲方有关部门举报,甲方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4、,并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向乙方通报。举报属实的,甲方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7.13 乙方认为甲方在处置员工腐败行为不力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7.14 乙方承诺用自有的资产、债权及投资包括乙方单位及法人代表(及其代理人)等的各类资产、债权、投资担保反腐倡廉条款的全面履行。第八章 附 则8.1 甲方及甲方下属部门的生产计划和业务通知书、与本工程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由安全、治安、消防责任书(状、协议)等属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8.2 甲方为加强管理而采取措施并经乙方同意实施的经济责任制等文件属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3 本合同正本两本,甲乙双方各执壹本,副本陆本,甲乙双方各叁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4 本合同正副本均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8.5 合同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产生分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矿业有限公司 代表: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