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山镇中心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 学校是广大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的场所,为了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防范未然。现根据广东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约束对象为本校全体在校初中学生。第三条 对极少数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先由班主任认真填写学生违纪记载表,并附有学生违纪的具体事实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后报教导处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调查核实后提出教导处处理意见,属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教导处决定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公布。属于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处分的,由教导处报学校行政会讨论研究,由校长批准。所有结论要求班主任通知到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后,再在校内张榜公布。第五条 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并取得显著进步的,在受处分后根据处分轻重在一个月至一年内可申请撤消处分。申请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