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调度与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整合车辆资源,实现安全、经济用车,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是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辆管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考核管理标准。第三条 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队管理的车辆范围包括集团领导和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生产和工程、物资采购用车等。第四条 集团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由党政工作处下辖车队统一管理和调度,并设专(兼)职岗位具体负责。第五条 调煤车辆由设备物资处(汽修厂)统一管理和调度。第六条 特种生产车辆(包括灰场运灰车辆)的管理仍由汽修厂调度管理,但特种生产车辆在电力集团厂区内施工,停放等必须服从电力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的指挥管理。第七条 驾驶员包括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以下通称驾驶员)。专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的专职从事车辆驾驶的公司员工。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批准,获得“准驾证”资格的各处室、分公司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