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探亲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探亲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总部、集团各直属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可参照执行或按董事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领导必须从严把好审批关,财务部门必须对所报单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 第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住宿费的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表列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北京、上海、天津及省会城市。 三住宿费必须凭住宿正式发票,按附表所列等级标准以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按实报销。达不到规定报销标准的节约部分按60%奖励给个人;超标准住宿的,超标部分由个人自理,但集团副职以上公司领导不发节约奖。 四对于投亲靠友未开支住宿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的60%奖励给个人。 五住宿费的节约数或超支数为按附表标准计算的总金额减去实际开支的总金额的差额。 六长期驻外人员且有固定机构和住所的,不实行住宿节约奖,公司派往驻深圳市外单位并由其提供住宿的出差人员也不实行住宿费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