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 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对所属企业开展各类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独立监督和评价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建设项目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评价及各类专项审计。第四条集团内部审计机构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集团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集团设监察(审计)室,负责集团全系统的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审计委员会。第六条集团配备与其所承担的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并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兼)职审计员。第七条 集团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