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城区工业(仓储)企业搬迁收储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速城市发展步伐,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加快实施城区工业(仓储)企业搬迁收储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业(仓储)企业搬迁收储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三环路以内)实施工业(仓储)企业搬迁收储的,适用本暂行办法。搬迁收储的补偿对象为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仓储)企业。涉及城区范围外及其他类型企事业单位搬迁收储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三条 对工业(仓储)企业的搬迁收储补偿主要由土地补偿、房屋补偿、装修及附着物补偿、设备及设施补偿、搬迁损失补偿和一次性搬迁奖励构成。具体标准按本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四条 土地补偿由基准地价补偿与区位补偿价补偿构成。本市城区工业(仓储)企业土地基准地价、区位补偿价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五条 基准地价补偿按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确定。(一)以国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补偿按最低保护价的全额确定。(二)以国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补偿按最低保护价的60%确定。(三)以集体流转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