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第三条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二章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招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