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第三条中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