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7年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房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第三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