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机构参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根据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及各自派出机构负责保险机构销售基金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保险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要求,本规定未明确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 销售业务资格申请第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二)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四)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