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中心区总部项目办公用房回购与租售管理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年月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总部项目办公用房回购与租售管理,根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管理办法中规划指标超出总部企业可申请规模的办公用房的回购,及总部企业非自用办公用房的租售管理。第二章 办公用房回购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办公用房回购,是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总部用地拟选址地块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原则上应与企业独立或联合申请建筑面积相匹配。若规划指标超出企业申请规模的,超出部分应当为办公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免收地价,建成后由区政府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的成本价回购”的办公用房回购行为。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统筹开展办公用房的回购工作,回购后的物业产权登记至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名下。第四条 办公用房回购面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回购按优先整层、集中分布的原则进行。第五条 原则上办公用房回购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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