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切实维护集体经济利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第二条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和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处置行为,适用本办法。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应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用地是指股份合作公司所属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拆迁安置用地等国有土地(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土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