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市场又好又快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第二条本指引提到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第三条本指引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合作的基本要求,为促进双方合作、健康发展、规范运作提供指导。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第四条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是保险市场发展和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趋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开辟保险销售渠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摩擦,优化保险服务体系具有积极作用。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第五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合作,对双方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目标。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第六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合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