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二、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基层生产单位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生产总经理负责处理。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3、调查处理事故。 第四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担任,车间、班组设立不脱产的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2、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3、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4、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