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金融业部分)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创新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推进资本市场融资,吸引更多金融构进驻安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政策。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第二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金融业发展,年安排万元。第三条 对新设金融机构的奖励(一)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给予奖励。新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全额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给予奖励。自基金管理公司获利年度起,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全额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给予奖励。凡符合安庆市年度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办秘号)规定的金融业大项目,按导则规定的政策执行。(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新增一个营业网点,市财政给予万元的补助(无人值守的自助网点补助万元)。对新成立的农村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同级财政给予按其到位货币资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