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