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2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由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XX年底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批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苏省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四川省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莱芜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八家单位联合起草。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急需制定的流程型标准之一。二、编制目的和意义我国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项业务是近年来刚刚发展起来的,为了规范操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发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XX191号)(以下简称部颁191号办法),人社部社保中心也配套发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