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政府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的产业化、集约化,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发挥物业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有关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据章程对全市物业管理发展和其他相关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对全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市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可由政府相关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公用事业单位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物业管理行业资深专业人士担任。各区可依据本区情况自行建立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健康发展。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条例第八条的细化规定)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身份认定以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