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的得与失 一、问题的提出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民法典总则编业已公布并即将施行,其隐于幕后的虚拟制定者自有其短长判断。此一政治推动的法典大计,勃勃雄心之下,能否成就千秋功业,尚待世人评说。其中的“民事权利章”,虽系沿袭民法通则体例而来,但因二者背景迥异,已完全不能同日而语了。比较法视野之下,民法典总则设“民事权利章”实乃新创之举。1不同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编将与分则各编共同组成民法典,法典各分则编会对各项民事权利作详尽的规定,那么,民法总则仍设“民事权利章”意欲何为?立法者在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时的说明中指出:“草案第5章规定了民事权利。这一章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2而学界对此有着不同的解读。有学者认为,设第5章规定各种民事权利,透露出立法机关的三项立法意图:立法意图之一,不采纳学者关于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客体的建议,因为本章规定了各种民事权利,其权利客体也就包含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