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第四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