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以下统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第五条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