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