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的建筑面积以房产部门核定的实测面积为准)1、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表示。购房协议中已经嵌入了此条款,双方根本未进行实质上商谈,购房者的意见与要求无法在协议中体现,只是开发商的“决定”而已,这是一种利用文字游戏作为陷阱、已达到蒙蔽购房者的目的。 2、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约定”如何履行设计销售面积与实测面积相差76、08平方米、面积误差比高达72、1%,与合理的误差(3%)相比超出24倍、且增加的全部为公摊面积。当时购买这套商品房主要是基于对其地理位置、套内面积、层高以及商业价值、性价比、得房率的清晰认识和信赖,开发商也将得房率、层高作为吸引消费者购房的一种商业促销手段和承诺。3、“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建筑面积约定不明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而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协议中仅约定了设计建筑面积,对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没有约定,系约定不明确。(2)没有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