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1 章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二 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
2、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 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 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三 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
3、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四 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 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 5 年检验 1 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 2 年检验 1 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 3 年检
4、验 1 次。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注: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 车用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2、溶解乙炔气瓶、呼吸用复合气瓶每 3 年检验一次。3、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每 5 年检验一次。4、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每 4 年检验一次。5、车用纤维缠绕气瓶按照 GB2416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6、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按照 GB1953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7、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每 3 年检验一次。检验或者使用中发现存在
5、影响绝热性能等问题时,应当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或修理。(二)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一般应当报废。出租车安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期达到 8 年应当报废;车用气瓶应当随出租车一同报废。对焊接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车用气瓶),如果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当按表 3-5 规定的设计年限作为气瓶报废处理的依据。对设计使用年限为 8 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
6、达到 15 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对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规定其检验周期应当按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这些规定覆盖了 现有的所有气瓶品种,考虑到了几乎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使气瓶定期检验有章可循。五 提前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1.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2.缠绕气瓶缠绕层有严重损伤的;3.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使用的;4.机动车发生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的交通事故后重新投用的;5.气瓶检验标准规定需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以及检验人员(或者充装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六 气瓶检验前处理气
7、瓶进行定期检验前,应当对瓶内残余气体进行回收和处理。回收和处理至少符合以下要求:1.盛装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采取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2.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3.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须经置换;盛装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液化气体的气瓶需经蒸汽吹扫或者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达到规定的安全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七 检验项目和要求:1.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未制定定期检验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 (按规程 1.5 条)可由定期检验机构参照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8、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经过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标准评审;2.气瓶定期检验应当逐只进行,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应当予以报废;3.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及气瓶阀门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当报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到下一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应当更换。八 检验记录和报告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填写检验记录,检验结束后应当对检验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气瓶检验报告,格式如下。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气瓶充装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根据气瓶安全技术
9、监察规程(TSG R0006)及国家标准(GB )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号)的规定,你单位送检的(充装介质名称) 气瓶共 _ 只,经我单位实施定期检验(安全评定),下次检验日期为 年 月。其中_只气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详见附表 1),_ 只气瓶更换了由_ 阀门制造企业名称)_生产的气瓶阀门,_只气瓶已判报废(详见附表 2),并按照规定实施消除使用功能处理。检验员:(签字)批 准:(签字) (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年 月 日附表 1 定期检验合格气瓶一览表序号 气瓶编号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 序号 气瓶编号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附表 2 报废气瓶一览表序号 气瓶编号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 制造单位 报
10、废原因 处理结果注:本检验报告一式两份,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存档一份,气瓶产权单位或所有者一份。附表 1 及附表 2 中行数不够时可另加附页。九 消除使用功能处理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由当地质监部门指定单位负责。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承担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将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气瓶进行登记,并每年向所在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报废气瓶应当由气瓶产权单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注销手续。为避免报废气瓶被修理或翻新后重新使用,禁止气瓶充装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将未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转卖他人。质检办特2015675
11、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6.19二、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二)关于焊接绝热气瓶的制造与检验。3.定期检验要求。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国家标准未颁布前,检验机构可依据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具体可按照瓶规1.5 条规定执行。(九)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评定。按照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气瓶,制造单位承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 8 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以在通过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最长不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安全评定由具有液化石油气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 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
12、定期检验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机构应对评定结论负责,同时应出具安全评定报告并在瓶体上喷涂字高为 60 至 80mm 的“安全评定合格”字样。气瓶需要更换气瓶阀门时,检验机构应选用具有气瓶阀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气瓶阀,并在检验报告或安全评定报告上注明气瓶阀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在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实施前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依据钢印标记的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达到 15 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采取可靠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十)关于对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当地质监部门应确定负责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检验机构或专业单位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当地质监部门暂未确定单位的,由实施气瓶定期检验的机构按照瓶规7.2 条规定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气瓶产权单位应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将报废气瓶委托给当地质监部门确定的单位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