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服务告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为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管理,维护患者的权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此规定。一、 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前,向患者详细交代注意事项,履行告知义务。二、 医护人员应以口头说明、门诊告示、入院须知等形式告知患者病情和检查项目、治疗措施和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三、各病区必须认真做好病情咨询预约及解答工作。四、谈话医师必须态度严肃认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患者能够听懂的语言,耐心、详实地向患者、患者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法定委托代理人)阐明患者目前的病情,诊疗行为对患者诊断、治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治疗、预后及转归,强调其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及可能出现的不可避免的其他问题,并将下一步治疗与处理作详细说明,使患者和家属充分知情,尊重患者及家属意见,将谈话内容和结果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五、谈话医师在谈话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并将谈话内容记录在案,谈话结束后要求患者家属在记录上签字。六、遇重大特殊情况,科主任应及时向医务科、院领导汇报,必要时请医务科、院领导参加与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