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保障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县城中心区的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农村建设房、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 全市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产权主管单位,应严格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侧“”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 集中表箱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 第四条 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的建设、改造技术标准,均应执行国家、省、市电力行业和供电企业的相关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