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二章 职责和预防第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查、统计等工作。第六条 职业病管理职责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人员的健康档案。第七条 各单位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预防职业病的相关办法和措施。第八条 各单位应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