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车间、分子公司)一切接触有害因素作业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各单位的员工在生产劳动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二章 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四条 我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五条 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其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的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