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按照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编办发20031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平煤天安公司各有关部门、处室及所属各单位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主要指对存在或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监察,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监)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职责:(一)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简称“职防院”)1.负责集团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业务管理工作;2.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