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清算交收风险,保护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登记公司)结算业务规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资金清算运作模式为法人集中清算,交易清算模式为清算职能集中管理。公司实行三级清算制度,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登记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登记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进行一级清算,即法人集中清算;公司与证券营业部之间进行二级清算;证券营业部与客户之间进行三级清算。第三条 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划拨、监控按照国盛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清算业务还包括公司与上海登记公司、深圳登记公司之间的清算路径管理。第二章 清算业务管理第五条 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是公司组织、管理清算业务的职能部门。 1、负责公司一、二、三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集中清算与交收; 2、负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