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的规范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工作包括:资金计划管理、自营资金管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金管理、对外融资管理、内部资金往来的管理和费用及其它资金管理等。有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公司的资金管理坚持计划性、统一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计划性是指公司资金的筹集、使用实行计划管理; 统一性是指按照公司的资金计划对各部门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保证公司资金的进出、调拨都由财务部门办理,严禁资金的财务体系外循环;安全性是指保证资金的存放安全、结算安全和投放安全;流动性指及时满足公司对资金的合理需求,用活闲置资金,调拨合理;效益性是指高效规范运作资金,降低资金成本,为公司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是公司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公司系统内的资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