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谈话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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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病情告知、谈话、签字制度诊疗知情同意是患者行使有关知情权、选择权的具体体现,也是 医务人员依法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为切实贯彻和落实此项制度,规定 如下: 一、72小时谈话制度 1、主要指非手术病人自入院当天后72小时内,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同意谈话,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在病程录中。 2、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重要或主要药物的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让患方阅后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二、术前、术中、术后谈话制度1、手术前由主刀医师同患者或授权委托人进行术前谈话,应详细交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危险性、术中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预后以及术前准备、防范措施等进行说明和解释,尤其对重 大、疑难手术应预警告知可能造成的医疗技术损害。在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充分了解病情、风险和预后以及医师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后,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和主刀医师共同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外院专家 来院主刀手术,原则上应由外院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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