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修厂合作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拟共同投资设立 汽车修理厂。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修理厂的顺利设立与运行,双方经平等协商,资源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共同出资投资设立 汽车修理厂。甲方拟出资 元,乙方拟出资 元。2、甲乙双方按五五分成平等承担汽修厂营运中所产生的所有盈亏。三、甲乙双方作为 汽修厂的合伙人,在另一方合伙人转让其在 汽修厂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受让权。四、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将 汽修厂转让或出租,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 )违约金。五、乙方负责汽修厂技术方面的支持,以及维修方面责任,领取由甲乙双方协商的薪资。六、以下事务,必须甲
2、乙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实施:1、处分 汽修厂的不动产。2、改变 汽修厂的名称。3、向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以 汽修厂的名义向他人提供担保。5、新的合伙人入伙。七、合作期间的日常管理: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汽修厂的财产安全,如有财务丢失,经查明后如因个人原因的又失职方承担赔偿,如因共同原因则双方共同承担赔偿。2、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修理厂所有设备在使用期间的损坏维修费用。3、甲乙双方有对外公关、业务联系及处理时间的决定权。4、乙方负责维修方面的决定及员工的管理与指挥。八、财务管理1、人民币 元以上的开支与对外担保等业务,须经过双方共同协商一致通过方可执行,未经共同协商擅自执行的,如造成损失,由
3、擅自执行方负责赔偿另一方损失。2、合伙设立账号、账簿,由财务负责打理,每日核实,每月核算。双方有权利不定时核查账目。3、每日账目应于每日下午 时制作好,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字存档,当日确认后产生的账目存至次日确认。 (如有一方因事不能签字确认须委托他人确认,守约方须提前向另一方说明。 )4、为保证汽修厂的正常运作,财务现金余额不足 元 以上的不可进行利润分成,且分成后的财务现金余额不可低于 元。九、甲乙双方或需退出 汽修厂,需提前三十日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若违反本条规定擅自退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整(¥ ) 。十、一方退伙的,双方按照退货时 汽修厂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货人的财产份额。十一、合作期限暂定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作期间 汽修厂的财物为共同所有,不得随意占为己有,合伙终止后,各自按照协议附件取回自己所有物品。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住址: 住址:身份证: 身份证: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