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监管工作,使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充分代表股东意愿,行使股东权利,履职行为合法、规范,提高监管效率,切实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或按被派驻企业章程约定由公司提名推荐并由被派驻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不包括独立董事。第三条 公司不直接参与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由派出董事、监事出席控股或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遵照公司意愿并代表公司行使表决权。董事、监事的履职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各项权益,派出董事、监事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行使股东赋予的各项职责、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公司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