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状态日 期章 节修订内容修订后版本制/修订人核准人 全文新增订1.0批准审核编制1.目的:1.1敏孚企业各公司间设备流动性较大,为使流动后的设备有案可查,避免造成“帐有实无”或者“帐无实有”的现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范围:2.1敏孚企业下属各公司之间租赁设备均属之。(除海关监管设备)2.2使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包括3个月)3.术语:3.1 A公司:租入设备之公司;3.2 B公司:租出设备之公司。4.职责:4.1 A公司设备需求部门:填写“联络单”向本公司设备部门提出设备需求。并为设备的可行性提供信息。4.2 A公司设备部门:主导设备的租用、归还、保养等工作。4.3 A公司采购部门:与B公司设备部门、财务部门制定“设备租赁协议书”,负责设备租金的支付的申请。4.4 A公司的生管部门(仓库):租用设备的收、发等工作。4.5 A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租入固定资产的登记。4.6 B公司的设备部门:主导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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