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复印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文件、资料的打印和复印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责任,杜绝浪费,促进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打印、复印管理实行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审批、专人负责操作的办法。文件、简报、上报的各种材料等,必须由分管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打印或复印。第三条 各部门承办的公文或工作资料、教职工个人的工作资料或教学资料等材料的电子文本的制作、打印、复印,按照中共淮南市委党校关于推行无纸化办公的通知执行。第四条 对于需存档的文件、资料,或确需打印、复印的材料,或不便于长期传阅的上级文件和领导讲话、宣传、信息资料、工作资料等,办公室应予打印或复印。第五条 各部门打印或复印各类材料,须由打印或复印材料的部门填写打印、复印材料审批单(打印、复印材料审批单附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履行规定的手续后,方可由文印室打印或复印。第六条 各部门打印或复印各类材料,一次性累计在100张以内的,由办公室负责打印室管理的同志签署意见;100张至200张的,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超过200张的,由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第七条 打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