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1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保障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的气源种类及设计压力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要求。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设施、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抢修。1.0.3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0.4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小时值班。运行、维护和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1.0.5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防护设施。1.0.6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