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票据管理行为,加快货款的回笼,保证资金的及时入帐,最大限度地降低销售业务中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一、 银行票据的收取: (一)银行票据收取的范围:(1)收款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2)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3)经批准可以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4) 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公司不予收取的银行票据:(1) 票面不整洁的银行票据; (2) 伪造、变造、克隆的银行票据; (3) 代垫的银行票据; (4) 远期支票(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5) 距出票日超过一个月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6)承兑期限(指出票日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