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第三医院医嘱管理制度及规范 一、政策由临床医生为病人下达医嘱,必须遵循的制度。 二、目的对临床医务人员在医嘱下达和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标准 1、医嘱必须由获得本院处方权的职业医生在其范围内下达,只有经医务科核准,有处方权资格的医生才可以下达电子医嘱。没有处方权的医生不可以下达医嘱。 2、医嘱分为长期医嘱、临时医嘱(24小时以内的医嘱,或者只执行一次,但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医嘱, 化疗泵给药)、口头医嘱。住院病人的所有医嘱都要记录在病历中固定的记录单,如医嘱单、麻醉记录单。医嘱单包括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在抢救时或手术中所用的口头医嘱应在抢救结束后或手术结束时补录医嘱。门诊病人的所有医嘱要记录在门诊病历中。 3、新入院病人、转科、手术后病人的医嘱应在病人达到病房后2小时内开出,急诊病人、危重病人一般要求在半小时内开出。每天例行查房的医嘱要求在上午11时以前开出,但病情变化可以随时开出医嘱。 4、医嘱原则上要求层次分明,入院病人的长期医嘱先后顺序要符合医院要求。下达医嘱的时间要精确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