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7/11,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浅析,衡阳市环境监测站2015年12月,2018/7/11,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2014年5月16日由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2014年7月1日实施 。标准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标准监督等六部分内容。,2018/7/11,3,标 准 的 修 订,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 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修
2、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018/7/11,4,标 准 的 修 订,为什么需要修订:1、缓解环保压力的必要手段 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许多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趋严重,部分区域和城市大气灰霾现象突出;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大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导致的细颗粒
3、物、臭氧、酸雨等二次污染呈加剧态势。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将继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持续增长,按现有的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总量也相应增加。而现有的污染控制力度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改善空气质量的迫切要求,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在消化巨大新增量的基础上,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2018/7/11,5,标 准 的 修 订,为什么需要修订:2、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2)改善煤炭质量,推进煤炭洁净高效利用,限制煤炭消费总量;(3)加大热电联供,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4)限制中小燃煤锅炉建设;(5)实施高效的脱硫、除尘,实施氮氧化物控制;(6)实
4、施区域联防联控;(7)实施特别排放限值。,2018/7/11,6,标 准 的 修 订,为什么需要修订:3、现行标准已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1)标准控制区的划分:现行标准对烟尘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进行分区控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2)标准值偏松; (3)缺少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的排放限值。,2018/7/11,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的要点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标准的分区、分类、分级;执行标准有关烟囱的规定监测要求新旧标准要素比较,2018/7/11,8,标
5、 准 的 要 点,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适用范围: 1、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 力 65t/h及以下 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2、适用于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018/7/11,9,标 准 的 要 点,主要内容
6、与适用范围3、不适用: (1)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单台出 力 65t/h以上燃煤、燃油、燃气、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为原料的发电锅炉。,2018/7/11,10,标 准 的 要 点,标准分区 、分类、分级 1、分区(一般区域、重点地区) 重点地区: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很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根据环保部公告2013年 第14号,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
7、放限值。 一般区域:重点地区之外的区域。,2018/7/11,11,标 准 的 要 点,标准分区 、分类、分级 2、分类(在用锅炉、新建锅炉)在用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3、分级(在用锅炉分大锅炉、小锅炉) 大锅炉:10t/h以上蒸汽锅炉和7MW以上热水锅炉 小锅炉:10t/h以下蒸汽锅炉和7MW以下热水锅炉,2018/7/11,12,标 准 的 要 点,执行标准:1、标准于2014年04月16日发布,2014年7月1日实施。 2、在用锅炉: 1)10t/h以上蒸汽锅炉和7MW以上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表1限值; 2)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表1限值;3、新锅炉: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表2限值。 4、重点地区锅炉:执行本标准表3限值,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