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政策规章制度体系,规范政策规章制定程序,建立与完善政策协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政策规章是指院、院机关部门和研究所在职能权限内发布的章程、条例、决定、规定、办法、意见等,包括院政策规章和研究所(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直属事业单位,下同)政策规章。院政策规章包括院级政策规章和部门政策规章,以院名义发布的为院级政策规章,以院机关部门名义发布的为部门政策规章。以研究所名义发布的为研究所政策规章。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政策规章的立项、起草、协调、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修订、废止。第四条政策规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中国科学院章程,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简化行政管理手续。第五条制定政策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管理。第二章权限第六条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授权院机关部门制定院级政策规章。第七条院务会议或院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