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网络与管理体系,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扬州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定点资格,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我市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确认、考核监督和管理服务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零售药店的定点原则是:(一)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便于监督管理。(二)布局合理,总量控制,择优定点,实行资格条件准入机制。(三)强化监管,规范服务,诚信经营,建立违规处理退出机制。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取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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