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公文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政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巢湖学院公文处理主要包括:学校党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的处理,上级和外来文件、信函的处理。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上级和外来文件、信函以及学院党政公文的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院属各单位、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文秘科负责公文处理、归档等日常工作,院属其它单位、部门由其办公室或秘书负责公文处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各级公文处理机构和人员,在公文处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各职能处室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到公文处理注重实效。第五条 校内公文发送逐步实行办公自动化网络操作。第二章 学校党政公文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