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推普”工作,在师生中提倡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特制订语言文字规范制度如下。一、领导(副校长)分管,教导处具体负责,全校教师配合。二、每个教职工都有普及普通话的责任,在进行任何一项工作时,把普及普通话作为一项具体的工作内容,将普通话列入素质教育范畴。三、全体教师一律以普通话为教学语言,要求教师课内课外都讲普通话,板书、批改作业都做到用字规范。四、所有的公文、校刊、教案、试卷、奖状、标语及张贴物都不能使用繁体字,不随意使用没有经过国家语言委员会通过的简化字,做到规范用字。五、校园内凡使用语言文字的地方随时检查,对一些不符合规范的标语、宣传语、标志语、板报等的用字随时修正。六、普通话必须成为师生交流的共同语言。无论是课堂上还是课堂外,师生都以普通话为校园语言。七、师生走出校园,仍应以普通话为交流工具。在家庭及公共场所也提倡说普通话,为促进社会语言交流的规范、顺畅、和谐做出自己的努力。八、在职教师要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普通话测试,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的内容。全校教师的必须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九、在教职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