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食堂供应食品的安全与师生身心健康,构建服务至上、诚信可靠、安全和谐的教育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初等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食堂不得承包给个人从事盈利性服务。学校确需开办食堂,但无力自行承办的,可引进取得省资格审查及备案管理领导小组颁发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服务企业为学校服务,签订统一的标准服务合同,并报东西湖区教育局教学条件与后勤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学校公办食堂的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东西湖区教育局有关文件、管理办法等执行。教育、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行使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安全的管理职能。对